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明、陳永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為據(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