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 原告
- 陳世錦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聰律師
- 被告
- 林伯翰
- 訴訟代理人
- 謝廷諺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柏翰」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伯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