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興和川自動化有限公司、張旺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興和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旺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盧姿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7萬8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