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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翁偉玲
  • 法定代理人
    張旺興

  • 原告
    興和川自動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興和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旺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盧姿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7萬8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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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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