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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林幸雄
原告
林兆祥
原告
林維邦
原告
蘇佩蒂
原告
林柏峯
原告
林惠娟
被告
洪豊凱
被告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黃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依民法第472條第2款、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等遷讓返還如附表1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附表2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辦理遷出公司登記,均係以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占有之回復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該系爭房屋及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合計為85萬8,704元(21萬4,676×4=85萬8,704),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稽,而系爭土地登記總面積120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7萬8,75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公告現值查詢畫面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則系爭土地現值為9,345萬元(計算式:77萬8,750×120=9,345萬),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30萬8,704元(計算式:85萬8,704+9,345萬=9,430萬8,7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萬1,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1 被告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附表1所示房屋及附表2所示土地上遷出,將附表1房屋返還予原告林幸雄、附表2所示土地返還予原告等6人,及應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所示房屋及附表2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等6人附表3所示金額,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將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登記自附表1編號1及編號2所示房屋遷出。 2 被告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附表1編號3及4所示房屋騰空遷出,將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林幸雄,及應自112年5月28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編號3至編號4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幸雄附表3編號2所示金額,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將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自附表1編號3及編號4所示房屋遷出。 3 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附表1編號1所示房屋騰空遷出,將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林幸雄,及應自103年12月9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編號1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幸雄附表3編號3所示金額,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將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自附表1編號1所示房屋遷出。 4 被告洪豊凱應自附表1編號1至4之房屋遷出,並將附表1所示房屋返還被告林幸雄。 5 被告洪豊凱、洪黃碧蓮應將附表2所示土地之法定空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等6人。 6 原告願以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1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號 臺北市○○○路0段000號 林幸雄/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號 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322之1 同上 3 臺北市○○區○○段○○段0○號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同上 4 臺北市○○區○○段○○段0○號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同上 
附表2
編號 地號 所權人/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 林幸雄、林兆祥、林維邦、蘇佩蒂、林柏峯、林惠娟/各均為6分之1 
附表3
編號 無權占有人 期間 (民國)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1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全部房屋之日止 每月19萬2,375元 2 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編號3及編號4房屋之日止 每月9萬6,188元 3 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 自103年12月9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1編號1房屋之日止 每月4萬8,094元 4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2所示土地之日止 每月7萬9,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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