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 原告
-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筱平
- 訴訟代理人
- 彭郁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陞律師
- 被告
- 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伯彥
- 訴訟代理人
- 謝昀蒼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