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計算式:
20,000,000元+8,000,000元=28,0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
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