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思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明宏、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曾建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原 告 思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宏 被 告 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案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證書、支付命令異議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萬8,850元價金之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027萬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464元。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萬1,9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