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債權憑證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汪添進、林彩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被 上訴 人 林彩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請求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萬元(見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卷第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