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降地上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調降地上權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承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12,000元平方公尺土地之租金,自109年起應按上訴人承租 面積及「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1%之乘積,加計簽約當 期申報地價2%」計算;⒉被上訴人自109年起至111年止,就逾前 項計算方式向尚訴人超收之新臺幣(下同)25,950,834元,應返還與上訴人,並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3,55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