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1號
- 原告
- 鄒沛淇
- 被告
-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游阿昆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銘
錢家駿
王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於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暨港墘派出所傳真具領人簽收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1頁)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3頁)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