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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1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鄒沛淇
被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游阿昆
法定代理人
鄭永銘

錢家駿

王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於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暨港墘派出所傳真具領人簽收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1頁)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3頁)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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