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志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