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義、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上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志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