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7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8,864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萬8,364元(計算式:23萬8,864-500=23萬8,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