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文生
陳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重訴字第939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