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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原告
蔡文生
原告
陳金龍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鴻榮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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