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蔡文生陳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文生 陳金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鴻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斐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