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39萬8,297元及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9萬8,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7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