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鑛科技有限公司、劉定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8,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