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鑛科技有限公司、劉定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8,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