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耀聿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 被告
-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彥呈
- 訴訟代理人
- 練錫明
- 被告
- 陳姿帆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何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東昇營造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