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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訴訟代理人
練錫明
被告
陳姿帆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東昇營造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昇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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