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馨
- 被告
- 王堡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文源
- 被告
- 王鵡雄
王慈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堡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王堡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同年7月26日、109年10月20日分別邀同被告王文源、王鵡雄為連帶保證人,分別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與原告為授信往來,雙方並有簽訂2份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嗣王堡公司又於109年10月20日邀同王文源、王鵡雄及被告王慈德為連帶保證人,兩造並有簽訂保證書,約定王文源、王鵡雄、王慈德於1,400萬元限額內連帶保證王堡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又王堡公司共向原告借款5筆如下:
1.王堡公司於102年1月31日向原告申請動撥15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02年1月3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12%計算(嗣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905%計算,王堡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5%),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因王堡公司多次向原告申請,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延展清償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及利率等契約條件。然王堡公司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6月20日止,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一所示借款本金65萬2,652元未給付。
2.王堡公司於102年1月31日向原告申請動撥4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3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12%計算(嗣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905%計算,王堡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5%),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因王堡公司多次向原告申請,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延展清償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及利率等契約條件。然王堡公司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6月20日止,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二所示借款本金195萬7,980元未清償。
3.王堡公司於104年1月23日向原告申請動撥600萬元以償還前次貸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23日起至104年4月23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週年利率1.92411%計算(嗣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905%計算,王堡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5%),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因王堡公司多次向原告申請,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延展清償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及利率等契約條件。然王堡公司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6月20日止,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三所示借款本金524萬9,645元未給付。
4.王堡公司於109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8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利息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4%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905%計算(王堡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5%),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因王堡公司多次向原告申請,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延展本息償還方式、利率等契約條件。然王堡公司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6月26日止,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四所示借款本金76萬79元未清償。
5.王堡公司於109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1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利息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4%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905%計算(王堡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5%),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通知或催告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因王堡公司多次向原告申請,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延展本息償還方式、利率等契約條件。然王堡公司未依約履行,截至112年6月26日止,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五所示借款本金13萬4,131元未給付。
㈡、綜前所述,王堡公司上揭5筆借款未依約清償,兩造雖曾達成債務協商,然被告毀諾未履行,依協議回復原契約約定。被告總計積欠875萬4,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條第1項、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1項、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條第1項約定,王堡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王文源、王鵡雄、王慈德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不爭執,感謝中小企業處多年的輔導及原告的支持,因這幾年來受各種局勢巨變和疫情的打擊,致使王堡公司營業嚴重下滑而無法履行債務,無須辯解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413)、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4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利率表、放款交易明細帳、借款歷程附表、借款入帳傳票、債務協商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06、123至188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8萬7,72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一 65萬2,652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二 195萬7,980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三 524萬9,645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四 76萬79元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五 13萬4,131元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