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