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許家燁
陳虹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陳虹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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