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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王菡亭
原告
盧業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告
廖秀敏
被告
廖士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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