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 原告
- 王菡亭
- 原告
- 盧業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雅郡律師
- 被告
-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傑
- 被告
- 廖秀敏
- 被告
- 廖士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