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杜吉、陳亭因、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際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37號 原 告 賴杜吉 訴訟代理人 賴世霖 原 告 陳亭因 被 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羅勝綸 曹又方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際平、羅勝綸、曹又方為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136434700號函,依公司法 第397條規定,予以廢止公司登記(見本院卷第183頁),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瑞傑國際地產股份 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為王際平、羅勝綸、曹又方,有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依上開規定,應由王際平、羅勝綸、曹又方為瑞 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王際平、羅勝綸、曹又方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