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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丁政揚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告
陳正傑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被告
陳宥里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洪郁璿
被告
洪郁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柏越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禹辰律師
被告
曾耀鋒
被告
張淑芬
被告
呂明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告
陳君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紀寧律師
被告
李寶玉
被告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被告
鄭玉卿
被告
詹皇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複代理人
蔡司瑾律師
被告
王芊云
被告
黃繼億
被告
李耀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被告
劉舒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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