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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 原告
    丁政揚
  • 被告
    陳正傑陳宥里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郁璿洪郁芳曾耀鋒張淑芬呂明芬陳君如李寶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2號 原 告 丁政揚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陳正傑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被 告 陳宥里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洪郁璿 洪郁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禹辰律師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呂明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陳君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詹皇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王芊云 黃繼億 李耀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劉舒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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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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