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曾明祥
- 原告丁政揚
- 被告陳正傑、陳宥里、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郁璿、洪郁芳、曾耀鋒、張淑芬、呂明芬、陳君如、李寶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2號 原 告 丁政揚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陳正傑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被 告 陳宥里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洪郁璿 洪郁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禹辰律師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呂明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陳君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詹皇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王芊云 黃繼億 李耀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劉舒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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