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游淮銀、戴小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游淮銀 代 理 人 戴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2年6月25日為週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00000-0 1 153 002 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 069SX0000000-0 1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