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09號
- 聲請人
- 游淮銀
- 代理人
- 戴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2年6月25日為週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00000-0 1 153 002 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 069SX0000000-0 1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