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銜晉、魏志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銜晉 代 理 人 魏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銜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11年12月30日 757,342元 B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