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陳德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代 理 人 陳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27日 未記載 5萬4436元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