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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代理人
陳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27日 未記載 5萬4436元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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