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立堅
- 代理人
- 陳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27日 未記載 5萬4436元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