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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中淦
訴訟代理人
吳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12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9月30日 47,000元 #000000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11月6日 148,1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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