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中淦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12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9月30日 47,000元 #000000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詩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6年11月6日 148,1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