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中淦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新臺幣)」欄「47,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