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菁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張裕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菁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彬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16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菁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張裕彬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月31日 80,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