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 訴訟代理人
- 張維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 0~80ND000000 0 8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