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淵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 0~80ND000000 0 8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