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74號
- 聲請人
- 胡明信
- 代理人
- 林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銀股字第275~278 4 40000 002 大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銀股字第254~258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