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炳盛、莊清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劉炳盛 代 理 人 莊清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 1 16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