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廣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依萍、黃順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廣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依萍 代 理 人 黃順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隆建興業有限公司/鍾明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2年5月25日 498,173元 X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