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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鴻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       編 號 發票人/法定代理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維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張修維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1年9月15日 9萬0,826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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