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
- 聲請人
- 葉子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裕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12年1月3日 50,878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