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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蔡政哲

  • 原告
    葉烜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葉烜宗 訴訟代理人 蔡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裕能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2月28日 50,878元 0000000 002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裕能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4月30日 50,87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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