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正大行瓦斯配管有限公司、林昱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正大行瓦斯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正大行瓦斯配管有限公司/林昱穎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112年5月15日 764,6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