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惠、史德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代 理 人 史德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8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 行總部分行 111年12月29日 200,0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