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蔡河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86號),於112年4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8月25日 21,600元 DN0000000 2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1月25日 36,360元 DN0000000 3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9月25日 27,900元 DN0000000 4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0月25日 36,900元 D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