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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交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怡
訴訟代理人
陳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1年12月22日 142,351元 Y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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