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兩岸政經研究學會、沈發惠、李承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兩岸政經研究學會 法定代理人 沈發惠 代 理 人 李承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 月5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10月15日 100,000元 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