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柳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黃柳平(即陳俞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1-0 1 1000 2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2-2 1 1000 3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3-4 1 1000 4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4-6 1 1000 5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5-8 1 1000 6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6-0 1 1000 7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X-293-4 1 441 8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9-6 1 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