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黃柳平(即陳俞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1-0 1 1000 2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2-2 1 1000 3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3-4 1 1000 4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4-6 1 1000 5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5-8 1 1000 6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D-44936-0 1 1000 7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0-NX-293-4 1 441 8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9-6 1 64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