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 聲請人
-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憲
- 代理人
- 錢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吳昌憲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5月25日 23萬1,0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