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星昱實業有限公司、吳昌憲、錢杭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憲 代 理 人 錢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昱實業有限公司/吳昌憲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5月25日 23萬1,0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