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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理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001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10-1~110-400 1000 400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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