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王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001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10-1~110-400 1000 400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