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余宗欣、王金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余宗欣 代 理 人 王金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0月10日適逢國定假日,順 延至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5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6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29 007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604 008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