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藍志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藍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