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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藍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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