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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謝宜伶

  • 當事人
    蔡協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蔡協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蔡老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數 1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82-ND-000000-0 5 5,000 2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82-ND-000000-0 5 5,000 3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12 12,000 4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5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2661-4 1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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