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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陳冠豪(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素月(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2Z00000000000 1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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