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冠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陳冠豪(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林素月(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劉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2Z00000000000 1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