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8號
- 聲請人
- 陳冠豪(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林素月(即陳家和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劉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2Z00000000000 1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