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鄭雅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鄭雅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2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