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許新枝、許庭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許新枝 代 理 人 許庭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1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32 32000 2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14 14000 3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至96NE0000000(0) 10000 2 20000 4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750 1 750